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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甲偵辦乙施用毒品案,詢問乙是否能提供販賣毒品之上游,乙乃提供LINE對話紀錄予警員甲,因而查獲丙販賣毒品。問丙可否爭執LINE對話紀錄未經法院裁定扣押無證據能力?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143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46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程序中之蒐集或保全證據方法,除了非任意性之拘提、逮捕、羈押、鑑定留置、實施通訊監察(含調取票)、搜索、扣押、強制採樣、提出命令等強制處分外,亦包括具任意性之供(證)述、自願性搜索以及自願提出證據等方法,基於有無干預人民自由意志做區別,前者因係違反人民自由意志之方法,故採取令狀原則,後者因未違反人民自由意志,故無須令狀。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此即「自願提出證據」之明文,容許在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物證時,偵(調)查人員自可留存以保全證據,且因未違反人民自由意志,故未準用同法第133條之1、第133條之2關於扣押裁定(扣押令狀)之規定。是自願提出之證據,無庸取得扣押裁定即得為證據,此與人民不願提出證據,而偵(調)查人員以提出或扣押命令之方式,取得「已存在」之通信紀錄,以規避應向法院聲請核發令狀(例如扣押裁定或調取票)之情形不同。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關於保全「已存在」之通信紀錄或相關通信使用者資料,應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之規定,亦係以違反人民自由意志(蘊涵有干預隱私)為前提,性質上為非任意性之蒐集或保全證據方法,故採取令狀原則,此亦與前述自願提出證據之方法不同,不可混淆。

(二)稽之卷內訴訟資料,高○成於警詢時已供明:「(問:你是否有買賣毒品交易紀錄提供給警方?)我有提供『LINE』的對話紀錄。」等語,益徵上開「LINE」對話紀錄係高○成自願提出,員警予以留存,依上開說明,本無須取得法院核發之令狀即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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