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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承租A土地興建房屋,租賃契約約定不得轉租或借與第三人使用。嗣甲在A地上興建B屋,並將B屋借與丙使用。問甲是否違反租賃契約約定之方法?
法律規定
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1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2項)。」
實務見解
(69)廳民一字第0264號
民國69年11月11日
法律問題:
乙向甲租地建築房屋,租約中約定「乙方對於土地租賃權不得讓渡轉租或借與第三人使用」,詎租賃期間,乙將所建之房屋借與第三人丙使用,問乙有否違反租約?
討論意見:
甲說:乙將房屋借與丙使用,丙所使用者乃乙之房屋,並非直接使用基地,因此不能因丙使用乙之房屋,即認為乙有違約將基地轉借他人使用。
乙說:乙所建之房屋不能脫離基地使用,故乙同時將基地借與丙使用甚明(否則亦屬脫法行為之一種)自應認有違約。
結論:擬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同意結論,以甲說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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