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參與乙建設公司擔任實施者之都市更新案,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甲與乙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核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甲始驚覺合建契約與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有極大之差異,甲可否主張合建契約牴觸權利變換計畫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2號行政判決

......至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另與實施者簽訂「合建契約」及其內容如何,屬私法自治原則下之契約自由範圍,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以何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何者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非主管機關所得與問。換言之,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間簽訂協議合建契約之內容,與契約之履行,不影響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分配之結果,實施者擬具之權利變換計畫與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簽訂之協議合建契約,二者並無關連,主管機關對權利變換計畫為審查時,自不及於協議合建契約之內容;而實施者依權利變換計畫或「協議合建契約」實際分配所生之爭議,則與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是否違法無涉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oon1219 的頭像
    stoon1219

    徐維宏律師的部落格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