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14號行政判決
法規對人民違規行為之裁量處罰規定,可分成兩部分,一是成立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一是決定處罰範圍(法律效果)之裁量規定。行政機關追補(變更)處罰處分理由須受不得喪失處分之同一性之限制,而處罰處分之同一性係由該處分所植基,關係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事實關係是否同一定之,非屬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處罰裁量理由,雖有追補(變更),並不會導致處罰處分喪失其同一性。又訴願程序具有行政程序之延長之性質,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據此得於訴願程序,在不喪失行政處分同一性範圍內,追補(變更)使原處分正當之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0號行政判決
按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機關得否於行政訴訟中追加、變更或補充行政處分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我國目前實務上多係採取「有條件肯定說」之見解,亦即行政法院基於職權調查原則及訴訟(程序)經濟原則,於「未改變行政處分之本質與結果(同一性)」、「須屬於裁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程序保障權利)」及「須由行政機關自行追補理由」之前提下,得允許行政機關於行政訴訟中追補行政處分之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此與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定處分未記明理由之補正行為有別。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63號行政判決
撤銷訴訟係原告以原處分之違法性並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所為主張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法院受理而加以審查之重點即在行政處分之合法與否;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向來尊重行政機關之第一次判斷權,以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所持理由包括事實、法律等,為裁判基礎,至於是否容許行政機關於何等情況下,得於審判中為理由之追加、變更,則屬個案判斷,學說上尚無一致之見解;實務上目前傾向採取「有條件肯定說」,亦即基於職權調查及訴訟經濟原則,於「未改變行政處分之同一性」,且「於裁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並「無礙當事人間之程序攻防權利」及「由行政機關自行追補理由」。當事人對之如有爭執,法院應於判決中說明是否允許行政機關為理由之追加、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78號、第279號、第280號行政判決
按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機關得否於行政訴訟中追加、變更或補充行政處分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我國目前實務上多係採取「有條件肯定說」之見解,亦即行政法院基於職權調查原則及訴訟(程序)經濟原則,於「未改變行政處分之本質與結果(同一性)」、「須屬於裁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程序保障權利)」及「須由行政機關自行追補理由」之前提下,得允許行政機關於行政訴訟中追補行政處分之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此與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定處分未記明理由之補正行為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