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為A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某日客戶乙擬以其成年子女丙為被保險人,並指定乙為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因丙在外地求學,甲乃致電丙與其確認是否同意,丙向甲表示同意並授權甲代丙簽名。嗣乙代丙在要保書上簽名,並繳交第一期保險費,A公司核保時發現乙、丙筆跡相似,乃致電詢問乙,乙表示係由丙授權代簽。惟在A公司核保前,丙已發生車禍死亡。問A保險公司是否應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按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意有事前允許與事後承認之分,該條項原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於90年7月9日修正時將「承認」2字修正為「同意」,是不論被保險人在死亡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或之後同意,均得認該契約為有效。查張0丹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要保書被保險人欄簽名,但92年被保險人體檢告知書及體檢申請書均由其親自簽名,乃原審所認定。上開被保險人體檢告知書及體檢申請書第一行均印有被上訴人公司名稱及營業所,被保險人體檢告知書上方投保金額欄填載「1000萬元」,下方聲明事項欄則記載:「本人謹此聲明上述親自向體檢醫師告知之各項回答完全屬實,並與其他告知事項一樣,均構成保險契約之一部份」;體檢申請書下方注意事項另載明:「本申請書請隨同體檢表寄回本公司新契約處」等語(見一審卷㈠第68至69頁)。張0丹於00年0月00日出生(見一審卷㈠38頁、卷㈡第147頁),填寫上開文書時已成年,各該文書既有人壽保險及保險金額之記載,且均經其親自簽名,縱其簽名時間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後,是否不能認為已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為同意?原審未遑究明,徒以張沛丹未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在要保書簽名,與上開規定不符,遽謂該保險契約為無效,自有可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oon1219 的頭像
    stoon1219

    徐維宏律師的部落格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