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董事長甲經法院法院裁定准予暫時狀態處分禁行董事職權而未併諭知禁行董事長職權者,問甲可否繼續對外代表A公司?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208條規定:「(第1項)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第2項)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第3項)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4項)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第5項)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係指事實之不能(如董事長因案被羈押)或法律上之不能(如董事長遭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言。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除僅置董事1人,以其為董事長(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外,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會互選1人任之(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參照),其與一般董事雖同為公司負責人,惟僅董事長得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與董事原則上僅能對內參與董事會作成決策、查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等,兩者職權有別。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倘僅諭知禁行董事職權而未併諭知禁行董事長職權者,因其董事資格並未喪失,不能擴張解釋其以董事長資格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併受限制,非前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所指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應另推選代理人或因不能推選須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