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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乙公司之員工,因想回學校深造,乃向甲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並長期未上班,乙公司乃依法解僱,甲抗辯依申請留職停薪,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乙公司解僱甲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按留職停薪係使原本為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勞工毋庸提供勞務、雇主亦毋庸支付工資。除育嬰留職停薪、服兵役、職業災害未認定前,有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外,其餘留職停薪事由雇主均保有准駁權。蓋雇主於員工留職停薪期間,應注意包括投保、復職、填補期間人力缺口及員工後續安置。是員工因個人因素請求留職停薪,必須申請雇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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