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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瑕疵(四):調漲管理費與權利濫用

 

講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權利義務,對於區分所有權人、住戶關係最為密切,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權利義務之程度如何,為法院實務爭執之焦點,以調漲管理費、修繕費用之決議為最,我們以案例方式詳細介紹。

 

案例討論

【調漲管理費案】A社區為住商混合之社區,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某日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內容為調漲店面管理費為一般住戶管理費之兩倍,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決議通過,店面住戶甲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濫用多數暴力,問甲應如何主張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可以規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比例,實務上通常就是指管理費收費標準,但可否以多數暴力之方式決議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即成為問題。

 

法院實務認為管理費收費標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有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基於公平法理,法院得加以審查。原則上應「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方式決議,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大廈住戶全體所得利益極少,而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就會被認定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但不能單憑該決議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現擁有之權益有所減損,即認其係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認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屬權利濫用,或違反公序良俗。

 

實務案例上關於住商混合之公寓大廈,可以針對住戶、商場分別制定不同之收費標準,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容易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及權利濫用,導致決議無效。

 

案例解說

A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調漲店面管理費,若有充分理由,且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實務認為不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原則,不構成權利濫用,決議有效。反之,決議若無充分理由,可能會構成權利濫用,甲可以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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