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寓大廈專題.jpg

 

甲大廈管理費採每月收取,由住戶自行匯款至指定帳戶或向總幹事繳納現金之方式收取。區分所有權人乙積欠一年之管理費,甲大廈管理委員會乃催告乙一個月內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否則將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訟。乙收到催繳之存證信函後,另存證信函回覆甲大廈管理委員會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不得提起給付管理費之民事訴訟。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甲大廈管理委員會開如何催討管理費?

丙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丁積欠管理費長達一年多,經丙大廈管理委員會屢次催繳,均回覆管理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拒絕繳納。問丙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給付管理費訴訟中,除起訴前積欠部分外,可否請求丙按月給付將來之管理費?

 

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簡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催討管理費之職權,並得訴請法院命給付管理費,故乙支主張為無理由。乙已積欠管理費一年,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甲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定一個月相當期間催告乙,乙仍不給付,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向法院提起給付管理費訴訟,請求乙給付管理費。
  • 因丁已預告不繳納將來之管理費,將來之管理費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若丙大廈管理委員會若合法成立,可以訴請法院命給付將來之管理費。

 

實務見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由此可知,遇住戶有欠繳管理費並符合上開逾期欠繳情形者,管理委員會依法自有逕行起訴之法定權能,彰彰甚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行委聘律師控告上訴人云云,顯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一)系爭公寓大廈業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議重建,已如前述,則因該公寓大廈重建所生之費用、及為使區分所有權人取得重建後房屋所有權之相關費用,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稱之「其他應負擔之費用」。(二)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第2款或第3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決議與重建相關之事項,所作成之決議內容,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構成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而屬無效之情形外,區分所有權人均應受其拘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納管理費(公共基金),一月一期,以區分所有權比例換算面積1坪新臺幣(下同)40元計算,於每月10日前向管理委員會繳納。某區分所有權人僅欠繳一期管理費,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定期催告繳納屆期仍不給付。管理委員會訴請命該住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審查意見:(一)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關於「已逾二期」固屬列舉規定,用之明示,然為免掛一漏萬,另定「或達相當金額」用以靈活運用,避免失之僵硬。(二)題旨僅欠繳一期管理費(一坪40元,若係百坪房屋負擔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亦難認達相當金額,故是否相當應個案判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始得起訴。則本件僅欠繳一期管理費,管委會訴請法院命該住戶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尚非有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所謂催告應不限訴訟外以存證信函為之,苟於訴訟上已有書狀或言詞,向他造表示意思者,即應認為已有催告。且公共基金(管理費)主要乃在負擔共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之支出,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並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參照),是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充作公共基金之管理費義務、及其對公共基金之權利,均屬法定,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於規約或區權人會議通過決議繳納管理費及管理費繳納之方式、時間後,於規定之繳納時間屆至時,即負有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之義務,區分所有權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47號民事判決

1.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謂「定相當期間催告」,係指債權人之催告須定相當期限,始可發生效力,是否相當,則應依社會一般觀念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四號判例),又催告後經相當期間,若債務人仍未履行時,自亦屬定相當期間催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2.查再審被告曾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催告再審原告繳納積欠之管理費,業經再審被告提出(85)仁宗字第○○六號函、再審原告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回函等件為證,而該催告函記載「:::貴公司(即再審原告)欠繳本會(即再審被告)管理費自六月份起至八月份止:::以上共計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參佰壹拾元整,請惠予繳納結清。:::上列敬請查察並請於文到即付,不勝企盼」等語,再審被告既已於催告函中表明再審原告應於收文後繳付前所積欠之管理費,業已訂明再審原告應為給付之期限,縱認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於收受催告函後即時給付,其所為催告履行之期限過於急促,並不相當,然自再審被告寄發該催告函,迄至其於八十六年六月二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業已經過約六月之久,但再審原告仍未繳納管理費,足認再審被告業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再審原告繳納管理費,但再審原告仍拒絕繳納,則再審被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自屬於法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謂「定相當期間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催告方式未有一定,亦非限於訴訟外為之,茍於訴訟上已有書狀或言詞,向他造表示意思者,即應認已有催告,又催告雖未定期限,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他造仍不履行者,應認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始合乎誠實信用原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OO玉依中O大樓規約第10條及第一次、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以每3個月為1期、於每期第一個月15日以前繳納管理費,已詳如前述,是上訴人陳OO玉如於每期第一個月15日前未依規定繳納管理費,於每期第一個月16日起即應負遲延責任,則上訴人中O大樓管委會請求上訴人陳OO玉就附表一所示各期管理費分別自「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計付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於法亦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以上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又管理費如有逾期未繳情形,經管理委員會限期催繳後仍不繳納者,應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應繳保管費10%之遲延利息,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予以停止服務之處分,並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系爭規約第30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短繳自99年2月起至100年8月止之管理費共6,247,408元,於上開應准許即2,059,333元及自10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超過上開部分即99年2月起至99年7月止之管理費4,188,075元(見本院卷第100頁)本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又參以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即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故凡居於未來履行狀態有實現給付之必要者,或繼續性給付,就宣示判決後始到期之給付,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上訴人丙○○既自八十九年八月份起即未繳交管理費,被上訴人就其於本件判決宣示後始到期之管理費,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則被上訴人就尚未到期之管理費請求上訴人按月給付,亦非無據。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綠寶石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丙○○自八十九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二千元之管理費,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arrow
arrow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