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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瑕疵(一):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

 

講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權利義務,對於區分所有權人、住戶關係最為密切。

 

我們在〈如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由召集權人召集,否則會導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瑕疵,使決議不成立、無效。我們再以案例方式詳細介紹。

 

案例討論

【抽籤決定案】A社區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依規約規定推選甲區分所有權人主任委員,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甲於任期中將區分所有權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仍擔任主任委員,嗣因住戶反映停車位分配不公,乃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停車位每年度採用抽籤方式分配,區分所有權人乙原已分配有停車位,認為權益受損,不滿該決議,問乙該如何主張權利?

 

【熱心公益案】B社區先前曾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惟住戶對於社區公共事務參與程度不高,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未達出席人數,導致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無法推選新任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陷入空轉長達數年。區分所有權人丙深覺不妥,乃毛遂自薦擔任召集人,並挨家挨戶拜託住戶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終於順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新任管理委員,並由管理委員推選丙擔任主任委員,又通過決議修改規約、調整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丁是丙之死對頭,認為丙之作法有瑕疵,要求丙立刻下台,否則要追究丙之責任,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主席換人案】C社區之主任委員戊依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於會議召開當天戊因故無法出席,改由不具管理委員資格之區分所有權人己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決議調整管理費及清潔費,區分所有權人庚認為調漲管理費及清潔費黑幕重重,問庚針對該決議該如何主張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由起造人召集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且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推選方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召集人任期

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法院實務認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不能為有效之決議,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

 

與此要區別的是不得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主席之人主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屬於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僅生區分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問題,與無召集權人召集所召開之情形不同,不會被認定為決議無效,此時要在決議後三個月內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

 

案例解說

【抽籤決定案】中主任委員甲將區分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視同解任,已非主任委員,無法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甲召集而召開之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屬於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住戶乙可以提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主張決議不存在。

 

【熱心公益案】中區分所有權人丙並非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亦未被推選為召集人,則丙所召集而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之決議,屬於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住戶丁可以提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主張決議不存在。

 

【主席換人案】中已並非主任委員、管理委員,若規約並未規範,此時應依會議規範第8條、第15條規定推選主席,若由不具資格之人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作成之決議屬於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住戶庚應當場表示異議,並於決議後三個月內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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