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租A房屋予乙,並在租賃契約約定乙方(即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發生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或因可歸責乙方之事,致失火焚燬者,均應負損害賠償及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絕不異議。嗣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發生火災,導致A屋燒毀,甲乃依租賃契約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問乙可否抗辯民法第434條規定屬於強制規定,不得特約免除,拒絕賠償?
- 9月 13 週六 202511:51
租賃契約就失火責任之特別約定
- 8月 26 週二 202509:42
建商出售違規設置停車位之效力
甲建商興建A大廈時將竣工圖上之避難空間、化糞池、清水池、防火逃生門、車道、迴車道、清水池通道、機械房通道擅自變更為停車位,並於預售時出售予乙丙丁戊己等人,A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發現上情,乃主張分管契約無效,問A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張有無理由?
- 8月 26 週二 202509:11
不自任耕作,租約無效之定義
甲佃農向乙地主承租ABCDE五筆耕地,並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嗣甲於90年在E土地上舖設水泥鋪面從事停車場使用,乙於110年主張甲未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無效,請求返還ABCDE五筆耕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問甲佃農可否主張僅E耕地之部分租約無效,且乙地主於90年後持續收取佃租,並於三七五租約期滿後,繼續換訂租約,三七五租約恢復效力?另甲佃農可否主張乙長期未行使權利,基於權利失效,已不得主張三七五租約無效?
丙佃農向丁地租承租耕地,並訂定三七五租約。嗣丙將部分耕地無償出借戊使用,丁地主因此主張丙未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無效,請求返還耕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問丁地主之主張有無理由?
丙佃農向丁地租承租耕地,並訂定三七五租約。嗣丙將部分耕地無償出借戊使用,丁地主因此主張丙未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無效,請求返還耕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問丁地主之主張有無理由?
- 8月 25 週一 202517:05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甲向乙購買A社區最高樓層之B中古屋,乙告知建商銷售時已將頂樓平台交由最高樓層使用,而頂樓加蓋屬於既存違建,主管機關不會拆除,甲不疑有他因而買受B中古屋。嗣A社區管委會認為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制止甲違規使用頂樓平台,並報請市政府處理,市政府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規定處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問甲可否主張頂樓加蓋並非其所興建,不得處罰?
- 8月 25 週一 202515:58
管理委員會依規約授權制定寵物管理辦法之爭議
甲社區未禁止飼養寵物,但於規約內規定公共設施空間禁止寵物進入(電梯、梯廳、大廳等除外);寵物進出社區時嚴格要求足不落地,小型寵物請飼主懷抱,大型寵物推車方式進出,寵物推車需合於本社區電梯尺寸。乙為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認為規約之規定侵害其本人及寵物之權益,拒絕遵守,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乃依規約規定要求乙遵守,並給付規約所規定之罰款。問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張有無理由?
- 8月 24 週日 202521:52
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取得之權利
甲建商起造A大廈,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地下室停車位未出售。嗣甲建商因經營不善,積欠債務,債權人聲請拍賣停車位,並由乙拍定,法院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乙,問乙取得之權利為何?
- 8月 24 週日 202520:23
未注意車後狀況也違反注意義務?
甲駕駛自小客車超速煞車不及撞及乙騎乘之腳踏車,導致後方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丙剎車不及撞及甲駕駛之自小客車,丙因此受傷乃對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問甲有無違反注意後方來車之注意義務而該當過失傷害罪?
- 8月 24 週日 202519:49
運輸毒品罪與空白刑法
甲自國外購買「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屬於製作興奮劑之先驅原料,當時尚未經行政院公告為第四級毒品之先驅原料,亦非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管制物品。經運送至海關後,遭查扣。嗣「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經行政院公告為第四級毒品之先驅原料。調查局乃依報關聲請人、收件人之資料而循線查緝犯罪嫌疑人,於宅配人員送貨交由甲簽收後準備卸貨之際,當場逮捕甲。問甲是否該當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 8月 20 週三 202510:31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
甲乙丙丁4人出資設立A有限公司,由甲負責經營,嗣股東間對於公司之經營方向出現重大分歧,丁乃委請律師、會計師請求A有限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之申報書、財產目錄、會計憑證及帳冊等,遭A有限公司以相關資料均因淹水滅失為由無法提供,問丁該如何主張權利?
- 8月 19 週二 202516:55
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性質
甲建商在A土地上興建B大廈,於興建完成後將B大廈點交予乙管理委員會。嗣A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丙主張乙管理委員會及住戶無權占有其土地,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可否以甲建商在興建B大廈時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為由,主張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