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A土地,某日乙擬出賣A土地持分予丙,甲認乙侵害其優先購買權,乃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處分A土地持分,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並辦理查封登記,乙不符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抗告法院以甲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方法院之裁定,並駁回甲之聲請。問乙可否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⒈查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系爭土地遭假處分所受損害,本庭評議後,認有關法律問題即「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1條第1項規定所指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是否應完全排除假處分裁定經抗告法院以債權人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確定之情形?」本院先前就具相同事實之假扣押相關裁判見解,有肯定與否定等歧異見解,本件基礎事實雖非假扣押事件,但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既準用第531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531條第1項所謂自始不當,於假處分事件,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就上開法律問題,本庭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如下列⒉所示,乃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民事庭,均採取與本庭相同法律見解,有本院112年度台上徵字第371號徵詢書(含修正之法律見解)及各民事庭回復書足稽。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既經徵詢程序統一,自應依該見解逕為終局裁判。

按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1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所謂自始不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由受理該損害賠償事件之法院,本於上開規定之避免債權人濫用保全制度及合理分配風險等規範目的,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之。債權人以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該裁定經抗告法院以債權人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確定時,債務人得否依上開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其所受損害,自應根據上開原則進行判斷,尚不得僅因抗告法院與假處分法院關於債權人是否已就假處分之原因盡釋明責任之認定不同,屬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即謂債務人皆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未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之上述規範目的,認定假處分裁定有無自始不當之情形,徒以抗告法院係以盧德利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該假處分裁定並否准其假處分聲請,而非認定該假處分裁定自始不當云云,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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