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前往乙公司應徵業務助理,豈料乙公司老闆是慣老闆,每天要準時打卡後回座位自主加班,老闆美其名稱工作是責任制,做不完是能力不好,導致甲無法請領加班費,嗣後甲發現乙公司高薪低報,導致雇主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短少。問甲針對加班費、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該如何請求?
法律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又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未足額提繳退休金至系爭勞退專戶,為原審所認定,自應依前揭規定負賠償責任,惟原審稱被上訴人無從以勞退收益或雇提收益名義存入勞工退休金專戶,係憑何認定,未據說明,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且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之聲明如有不當,亦應予以闡明,令其為適當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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