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任職於乙公司擔任經理,某日與直屬長官意見相左,乙公司有意逼退甲乃主張甲與乙間屬於委任契約,乙公司業經董事會決議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與甲之委任契約,甲則主張與乙公司間之契約屬於雇用契約,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才能終止勞動契約,乙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問甲與乙公司之主張何者有理?

 

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早期見解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上訴人受被上人訴人自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僱用為其管理部辦事員,其後擔任股長、科長、課長,其職務之性質,均為單純給付勞務為目的之工作,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為單純僱傭性質。惟其後升任被上訴人之襄理、副理、副總經理,因其職務屬經理人之性質,其與被上訴人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而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且無可兼而有之,故原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

 

內政部74年7月19日台(74)內勞字第326694號函略以:「一、依我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之規定:承攬契約乃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與勞動契約原則上有數點不同,列舉如下:(一)勞動契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以勞動結果為目的者,為承攬契約。(二)勞動契約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方之指示,從事於一定種類之勞動。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一個或數個之工作。(三)勞動契約受僱人對於雇方之勞務提供,多有固定持續之關係;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則多係同時可對公眾提供勞務,並不限於僅為定作人提供勞務。」

 

晚近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自應屬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全無一般雇主指揮監督懲戒權,兩造間亦不具勞動契約當事人勞工之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自難認兩造間存有勞動契約,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有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一)、按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1.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參照)。進一步來說,當事人之一造是否該當於勞動者(以下或稱「勞動者性」),不應拘泥於僱佣、承攬、委任等外在的契約形式或名稱,判斷重點應在於:當事人一造所提供的勞務實態,是否足以評價係隸屬於使用從屬關係下,至於判斷當事人間是否有「實際」的使用從屬關係,應可綜合審酌下列具體因子加以判斷:1、時間、場所拘束性的有無及程度(始業、終業時間的規定及勤務場所的指定)。2、業務內容是否由提供勞務的對造(以下或稱「使用者」)決定,在業務遂行過程,使用者是否有一般指揮監督關係(包含業務遂行上獲肯認的裁量程度)。3、對於使用者具體工作的委託或指示有無拒絕的自由。4、勞務提供代替性有無(包含得否利用輔助勞動力)。5、業務用器具(包含材料、機械等及必要費用)的負擔關係。6、專屬性程度(得否從事「其他」使用者的業務,或事實上是否受制約禁止從事其他業務)。7、事業者性(勞動的他人利用性,也就是說是否為了使用者而遂行勞務,或者說:勞務提供者是否具有獨立事業者的性格)。8、報酬是否具有勞動本身的代償性格。9、有無適用使用者的服務規律(也就是說是否為使用者勞動規則的適用對象)。10、關於扣繳稅額部分(但須注意的是:由於使用者這一造容易操作,所以對於該要素應無庸予以過高的評價)。

 

主管機關函釋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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